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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Antitrust case of 1998Microsoft Antitrust case of 1998

dfarq.homeip.net·2026-05-19

Microsoft Antitrust case of 1998

Dave Farquhar

1998年5月18日,司法部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最终目标是拆分该公司。此案在当时颇具争议,如今依然如此,但我认为今天人们对它的理解存在偏差——如今的微软已非20世纪90年代的微软,而1998年的微软反垄断案与此转变不无关系。

如今普遍认为1998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是多余的,市场本可自行解决微软问题。但和解协议中的条款却阻止了微软以对待网景和莲花软件的方式对待谷歌。

政府为何提起微软反垄断案

美国政府指控微软通过法律和技术的限制手段,非法垄断了Windows的网页浏览器市场,主要表现为限制PC制造商(OEM)和用户卸载Internet Explorer并使用Netscape、Java等其他软件的能力。

拥有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利用一个垄断地位去获取另一个垄断地位则是违法的。

当时公众意见分歧严重。与今日不同,在1998年讨厌微软远不如现在时髦,但我认识的90年代微软粉丝在你批评他们时反应激烈。有趣的是,人们确实像追捧苹果新品一样在午夜排队购买Windows 95,却很少有人愿意承认自己是为了买Windows 95而排队。崇拜微软是一种带有负罪感的快感,而人们则乐于吹嘘自己为苹果产品彻夜排队。

1998年人们对微软反垄断案的看法

许多人对此案的看法更多反映其政治立场而非对微软本身的认知。我认识许多苹果粉丝反对诉讼,因为他们持保守立场。对他们而言,政治比微软若不受约束可能如何打压苹果更重要。

我当时认识的大多数人都反对此案,认为微软无论如何都会获胜。不了解计算机行业或微软的人认为微软会直接胜出;了解微软的人则认为它会拖延诉讼并在上诉中取胜,因为上诉法院通常更倾向保守派。

庭审期间微软的表现仿佛并未真正想赢。比尔·盖茨回避问题且态度对抗,就“竞争”“关注”“要求”“我们”等简单词汇的定义争论不休。微软还提供伪造的录像证据。1999年11月5日,托马斯·彭菲尔德·杰克逊法官发布事实认定,裁定微软采取的行动旨在扼杀对其Windows垄断地位构成威胁的应用,包括来自苹果、太阳微系统、网景、莲花软件、RealNetworks等公司。2000年4月3日,他进一步裁定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1条和第2条。

微软如何拖垮司法部

2000年6月7日,地区法院下令拆分微软,将操作系统业务与其他软件业务分离。微软随即提出上诉。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院推翻了多项裁决,包括认定微软应被拆分的那一项,但并未推翻事实认定。此案发回地区法院重审,由科琳·科拉里-科特利法官主审。

但最终这并不重要。司法部在比尔·克林顿总统(民主党人,自认自由派)任内发起此案。2000年11月,乔治·W·布什(共和党人,自认保守派)当选总统。布什政府的司法部对拆分垄断企业的兴趣远不如克林顿政府。2001年9月6日,司法部宣布不再寻求拆分微软,而是寻求较轻的处罚。微软已耗尽政治资本。

2001年11月1日,司法部与微软达成和解。该协议要求微软向第三方开放其API接口,但未要求修改任何代码,也未禁止微软未来将其他软件捆绑至Windows中。与司法部共同推进此案的九州及哥伦比亚特区认为,该和解未能充分遏制微软的反竞争行为。但2004年6月30日,上诉法院批准了该和解协议。

微软根据和解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于2007年11月12日到期。

微软反垄断案是否必要?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法律行动并非必要,自由市场最终战胜了微软。毕竟苹果实现了强势回归,谷歌Chrome成为主导性网页浏览器,而这两家公司如今的价值与微软相当甚至更高。

它如何帮助了苹果

但将微软拖入诉讼程序给了史蒂夫·乔布斯足够的时间去思考对策。他意识到击败微软的关键在于与他们玩“无限游戏”,但这正是他需要学习的东西。他在第一次执掌苹果期间并未始终如一地践行这一理念,在NeXT时期也是如此。

乔布斯还需要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产品。1998年时他还没有。但他正在开发中。不过现在很容易忘记的是,Mac OS X直到2001年3月24日才上市。在此之前,苹果无法与微软竞争。“经典版”Mac OS已过时,无法与Windows 2000抗衡,更不用说Windows XP了。但OS X可以。

司法部将微软拖入诉讼程序直至2001年11月,为苹果争取到了追赶并开发出可行替代操作系统所需的时间。

它如何帮助了谷歌

谷歌最终通过Chrome结束了微软在网页浏览器领域的统治地位。谷歌推出Chrome时年仅十岁。如果微软可以自由行事,谷歌能否存活到2008年?微软于1998年进入搜索业务,同年谷歌成立。如果微软像对待莲花、网景和RealNetworks那样对待谷歌,谷歌可能活不到2008年。

微软在和解后一直在审视自身行为。其2008年度报告中有如下声明:

美国司法部、18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分别提起的两起诉讼,通过一份于2001年生效的《同意令》和2002年作出的最终判决得以解决。这些法律程序对我们的Windows操作系统业务施加了多项限制。其中包括对某些合同行为的约束、强制公开部分软件接口与协议,以及允许电脑制造商限制新PC上某些Windows功能可见性的权利。我们相信我们完全遵守了这些规定。然而,如果我们未能遵守,可能会被施加更多对我们不利的限制,从而影响我们的业务。

它如何改变了微软及其他公司的行为

我认为,尽管司法部并未拆分微软,但该诉讼确实改变了微软的行为方式,使其成为更负责任的企业公民。苹果需要时间学会如何在自身设定的规则下竞争。微软本可能让苹果继续存在——因为苹果仅占据一小部分市场,反而会让微软的法律处境更简单。而司法部的行动恰好给了苹果所需的时间,使其能将现代操作系统推向市场,进而催生了那些彻底改变行业的产品。

与此同时,谷歌也需要一个立足的机会。只要微软掌控浏览器,技术上就完全可以使谷歌的服务比微软自家的搜索产品更慢。他们只需在浏览器代码中插入延迟即可——当你使用谷歌搜索时便会触发。但自2001年后,微软不敢再这样做,唯恐被视为违反了《同意令》。

如今,谷歌已成为一个问题,正面临自身的反垄断调查。但我认为,如果没有针对微软的法律行动,一旦允许其存活,谷歌作为垄断者可能会更加无情。而若微软在拥有其他垄断地位的同时又获得搜索领域的垄断权,那情况也不会更好。

大卫·法克哈(David Farquhar)是一名计算机安全专家、企业家和作家。自1991年起他便开始专业撰写关于计算机的文章,因此当复古电脑刚问世时他就已开始关注这一领域。自1994年以来他一直在IT行业工作,并于2013年起专注于漏洞管理。他持有Security+和CISSP认证。如今他每周写五篇博客,主要探讨1975至2000年间的复古电脑与复古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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